(2015)台温民初字第2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台州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春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春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民初字第2016号原告:台州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东海大道680号六楼。法定代表人:郑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嘉华,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杜娟,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春光。原告台州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林春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怡璐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台州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台州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诉���事项已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怡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含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