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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22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刘昌富与林小华、林建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昌富,林小华,林建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122民初58号原告刘昌富。委托代理人何建宏,广西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小华。被告林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昌富与被告林小华、林建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昌富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昌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昌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昌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苑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