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行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张秀茹等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其他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春祥,秦淑芬,张秀茹,于保国,高玉平,龚惠芝,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海行初字第1085号原告曹春祥(兼诉讼代表人),男,1955年10月16日出生。原告秦淑芬(兼诉讼代表人),女,1968年12月30日出生。原告张秀茹(兼诉讼代表人),女,1966年8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长水,男,1966年1月27日出生。原告于保国,男,1964年1月18日出生。原告高玉平,女,1966年11月13日出生。原告龚惠芝,女,1968年5月19日出生。被告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0号。法定代表人黄艳,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兴,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雅,男。原告曹春祥、秦淑芬、张秀茹、于保国、高玉平、龚惠芝(以下简称曹春祥等六原告)不服被告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作出的规划许可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曹春祥等六原告诉称,2015年2月25日,原告在其他案件证据交换过程中,发现被告作出的2006规(海)建字0060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原告发现被告将违反无障碍设施的规划进行审批,侵犯原告合法权益。原告居住的常青园北里2#楼(原常青新村二期G9#住宅楼)和常青园北里3#楼(原常青新村二期G8#住宅楼)均各只有三部电梯,但所有电梯的轿厢深度、侯梯厅、公共走道部位都不符合无障碍国家强制性标准,且电梯候梯厅设在楼层与楼层中间,使居民上下通行极为不便,影响了该栋楼居民的正常生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作出的2006规(海)建字0060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违法。经查,2006年3月22日,市规委作出2006规(海)建字0060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据上述规定,对规划行政许可提起行政诉讼的,适用最长5年的起诉期限。本案中,被诉2006规(海)建字0060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的作出时间为2006年。而曹春祥等六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时,其起诉已经超过法定的5年最长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故对其起诉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春祥、秦淑芬、张秀茹、于保国、高玉平、龚惠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曹春祥、秦淑芬、张秀茹、于保国、高玉平、龚惠芝已交纳,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建代理审判员 雷 磊人民陪审员 闫 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雨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