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汨行审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汨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湖南省天子家具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汨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南省天子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汨行审字第272号申请执行人汨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汨罗市人民政府机关院内。法定代表人符文,汨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许震,男,汨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被执行人湖南省天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汨罗市李家塅镇政府西南边。法定代表人黄敏,男,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汨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汨)安监管罚(2015)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本院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南省天子家具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汨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汨)安监管罚(2015)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不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何琪琳审判员 马 雁审判员 黄 达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