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民终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施玲燕与陈心恬、曹文亮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心恬,施玲燕,曹文亮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民终1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心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施玲燕。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文亮。上诉人陈心恬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5)钟民初字第2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5年12月9日,原审法院向上诉人陈心恬送达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通知其接到本催交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5200元,并告知未按规定期限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原审法院将依法报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认为,上诉人负有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义务,但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并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心恬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 飞代理审判员 张 玺代理审判员 刘岳庆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筱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