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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绥执字第001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白永军与庞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永军,庞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绥执字第00179-1号申请执行人白永军,男,绥德县人,现住绥德县名州镇。被执行人庞精,男,绥德县人,现住绥德县张家砭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绥民初字第0034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白永军与庞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庞精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庞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德县营业部的账号内存款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张文武审判员  徐春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郝 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