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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获民初字第1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詹新花与李莉、周世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新花,李莉,周世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获民初字第1741号原告詹新花。委托代理人陶瑞淑,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莉。被告周世伟。原告詹新花诉被告李莉、周世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詹新花及委托代理人陶瑞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莉、周世伟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詹新花诉称:2015年8月27日,第一被告李莉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了借据一份。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借款。第二被告系第一被告的配偶,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此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被告李莉、周世伟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应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庭审中,原告提交证据:借据一份,证明原告詹新花与被告李莉之间的借贷关系。被告李莉、周世伟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本院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有效,应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根据原告的当庭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被告李莉于2015年8月27日借原告詹新花现金30000元整,被告李莉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并按手印。借据载明“借据/2015年8月27日/今借到詹新花人民币叁万元(¥30000)/1359866491215103733038/借款人李莉”。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归还欠款,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李莉与周世伟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5年9月22日在获嘉县民政局登记离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詹新花与被告李莉之间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签订的借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原告詹新花要求被告李莉按此借条偿还借款3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莉与周世伟虽现已离婚,但该笔借款事实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周世伟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李莉、周世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莉、周世伟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詹新花现金3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李莉、周世伟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 嵬审 判 员 魏 倩人民陪审员 秦 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少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