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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中行终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钟文瑞与抚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补偿工资损失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文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抚中行终字第00083号上诉人钟文瑞,男,汉族,住抚顺县。上诉人钟文瑞因要求抚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补偿工资损失一案,不服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15)顺行立字第1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钟文瑞上诉称,上诉人于1978年10月在抚顺县章党镇九年一贯制学校任小学教师,上诉人多次被县、镇评为优秀教师和县、乡先进工作者。1997年7月11日上诉人在为单位送信途中在202线因工受伤,经抚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8级伤残。2001年4月在上诉人治疗结束后,经抚顺县教委同意,在教育办监督下对上诉人进行了5项考核,上诉人重新上岗。在上诉人重返工作2个月后,抚顺县人社局传达文件撤销上诉人工伤。上诉人被取消了伤残补贴并被停止工作,回家等待办退休。上诉人于2002年8月办理了退休手续,42岁享受85%的工资待遇。抚顺县人社局违反法律政策下发撤销工伤文件,没有按照法律政策为上诉人办理退休。上诉人一直在上访,不存在超过起诉期限问题。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予以受理。本院认为,上诉人已于2002年8月办理了退休手续,上诉人要求抚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其补偿提前退休的工资损失及要求恢复工作等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同时上诉人所提起的诉讼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原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铁军代理审判员  兰 波代理审判员  柳 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段学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