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郴刑执字第1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王虎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5)郴刑执字第1515号罪犯王虎,男,198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现在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四年九月二十日作出(2004)衡中法刑一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6437元(已执行2000元)。该犯和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2004)湘高法刑一终字第473号刑事裁定,对其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8月30日至2031年2月28日止。服刑期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八年七月十五日作出(2008)湘高法刑执字第289号刑事裁定,将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日作出(2011)湘高法刑执字第574号刑事裁定,将该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于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2014)郴刑执字第104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郴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提请对罪犯王虎减刑一年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执行机关以罪犯王虎在呈报减刑期间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建议撤销对该犯的减刑建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将2015郴州监狱减有字第1188号减刑建议书退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媛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