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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坊法执字第3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丁世钰与许康之、杨桂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世钰,许康之,杨桂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坊法执字第303-2号申请执行人丁世钰。被执行人许康之。被执行人杨桂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世钰与被执行人许康之、杨桂芹(2000)坊民初字第48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现因案情需要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遵照金融机构相关规定,现就存款暂时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桂芹在银行部门的存款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文审判员  周振华审判员  王晓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