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坊法执字第3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丁世钰与许康之、杨桂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世钰,许康之,杨桂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坊法执字第303-2号申请执行人丁世钰。被执行人许康之。被执行人杨桂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世钰与被执行人许康之、杨桂芹(2000)坊民初字第48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现因案情需要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遵照金融机构相关规定,现就存款暂时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桂芹在银行部门的存款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文审判员 周振华审判员 王晓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