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7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牟定县宿海顺建材经营部与王树洪、毕兰珍、王鹏斌、牟定县新桥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定县宿海顺建材经营部,王树洪,毕兰珍,王鹏斌,牟定县新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782-1号申请人牟定县宿海顺建材经营部。被申请人王树洪,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被申请人毕兰珍,女,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被申请人王鹏斌,男,199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被申请人牟定县新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正国,系公司董事长。2015年12月3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受理立案,为使判决后能得以顺利执行,申请人牟定县宿海顺建材经营部现申请对牟定县新桥镇水管站应通过被申请人牟定县新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拨付给被申请人王树洪的工程款17万元人民币予以财产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牟定县宿海顺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牟定支公司提供担保,为使诉讼后判决得于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牟定县新桥镇水管站应通过被申请人牟定县新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拨付给被申请人王树洪的工程款17万元人民币予以财产保全进行扣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评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普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