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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仓民初字第3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与黄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黄泓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3133号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翁晓峰,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建峰、肖伟,福建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泓,女,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与被告黄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慧慧人民陪审员  张 力人民陪审员  林弦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彬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