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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初字第2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初字第2042号原告何某某,女,1982年3月18出生,汉族。被告胡某某,男,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诉权的正当选择,并不损害被告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饶培杰审 判 员  孙为民人民陪审员  朱 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青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