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初字第2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初字第2042号原告何某某,女,1982年3月18出生,汉族。被告胡某某,男,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诉权的正当选择,并不损害被告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饶培杰审 判 员 孙为民人民陪审员 朱 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青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