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字第01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昌图县某某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昌图县某某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图县某某制造有限公司,昌图县某某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1042号申请执行人昌图县某某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霜,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1952年6月2日生,汉族,系该公司业务员,住辽宁省昌图县付家林场街道一组278号。被执行人昌图县某某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男,系该合作社理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昌图县某某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昌图县某某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昌图县某某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郭某某于2015年11月16日患病医治无效死亡,且又找不到被执行人昌图县某某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所有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昌图县某某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执行期间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昌图县某某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所有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的(2013)昌民一初字第013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昌图县某某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所有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该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更换新的法定代表人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此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子明审判员 胡金生审判员 张福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阿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