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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2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含山县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崔玲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含山县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崔玲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2民初311号原告:含山县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含山县。法定代表人:翟宗宏,公司总经理。被告:崔玲玲,女,汉族,1982年10月2日出生,务工,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含山县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崔玲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含山县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含山县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含山县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小满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大胜附件:本裁定所引用法律条款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