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执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孙圣民与山东滨岭矿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圣民,山东滨岭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第1351号申请执行人孙圣民。被执行人山东滨岭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孙圣民与被执行人山东滨岭矿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4)川民初字第34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东滨岭矿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圣民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后,该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4)川民初字第34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俊杰审判员 陈洪刚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翟慎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