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民初字第2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姚峰与唐日松、郝艳玮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峰,唐日松,郝艳玮,王绪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民初字第2684号原告姚峰。被告唐日松。被告郝艳玮。被告王绪坤。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峰与被告唐日松、被告郝艳玮、被告王绪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日松、被告郝艳玮、被告王绪坤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峰撤回对被告唐日松、被告郝艳玮、被告王绪坤的诉讼。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臧成华审 判 员 关 婕代理审判员 蔡泉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綦桂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