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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民初字第2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姚峰与唐日松、郝艳玮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峰,唐日松,郝艳玮,王绪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民初字第2684号原告姚峰。被告唐日松。被告郝艳玮。被告王绪坤。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峰与被告唐日松、被告郝艳玮、被告王绪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日松、被告郝艳玮、被告王绪坤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峰撤回对被告唐日松、被告郝艳玮、被告王绪坤的诉讼。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臧成华审 判 员  关 婕代理审判员  蔡泉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綦桂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