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忻中刑终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董二宽、张仙保故意杀人罪、非法行医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巧林,杨金玉,杨海鱼,杨金花,杨江鱼,杨吉瑜,董二宽,张仙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忻中刑终字第403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王巧林,女,汉族,1945年7月24日出生,偏关县人,现住本村。系死者杨某某之妻。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杨金玉,男,汉族,1962年10月3日出生,偏关县人,现住偏关县。系死者杨某某长子。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杨海鱼,男,汉族,1964年8月16日出生,偏关县人,现住本村。系死者杨某某次子。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杨金花,男,汉族,1966年9月23日出生,偏关县人,现住本村。系死者杨某某之女。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杨江鱼,男,汉族,1969年9月24日出生,偏关县人,现住本村。系死者杨某某三子。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杨吉瑜,男,汉族,1972年8月29日出生,偏关县人,现住本村。系死者杨某某四子。原审被告人董二宽,男,汉族,1952年10月3日出生,偏关县人,原偏关县天峰坪镇卫生院院长,现住本村。原审被告人张仙保,女,汉族,1978年7月出生,偏关县人,原偏关县天峰坪镇卫生院职工,现住。偏关县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王巧林、杨金玉、杨海鱼、杨金花、杨江鱼、杨吉瑜指控被告人董二宽、张仙保犯故意杀人罪、非法行医罪一案,原审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偏刑初字第28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自诉人王巧林、杨金玉、杨海鱼、杨金花、杨江鱼、杨吉瑜对被告人董二宽、张仙保的起诉。判后,自诉人王巧林、杨金玉、杨海鱼、杨金花、杨江鱼、杨吉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保德县人民法院(2015)偏刑初字第28号刑事裁定;二、发回偏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郎丽英审判员 赵 耀审判员 侯 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