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民金终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裴风芹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阳县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裴风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阳县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金终字第7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裴风芹。委托代理人王俊伟,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阳县支公司,住所地原阳县城关镇新一路60号。负责人杨承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建军,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裴风芹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阳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原阳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5)原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裴风芹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裴风芹自愿撤回上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裴风芹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裴风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大鹏审判员 刘 佳审判员 陈 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慧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