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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2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2民初125号原告:刘某,女,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被告:代某,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审理刘某与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刘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刘某负担。审判员  何升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礼正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