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02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夏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初517号原告夏某。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夏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审判员 傅 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