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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02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夏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初517号原告夏某。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夏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审判员 傅 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