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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华容执字第001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北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省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湖北省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华容执字第00151-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北省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的(2015)鄂华容民初字第0038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湖北省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湖北省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湖北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并在履行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湖北省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华容民初字第003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权利人可持本裁定书,依(2015)鄂华容民初字第0038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执行员  汤兵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