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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上海市杨浦区桠楠饭店与上海民星劳动工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市杨浦区桠楠饭店,上海民星劳动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6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杨浦区桠楠饭店,住所地上海市。经营者张桂海,男,197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委托代理人许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民星劳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高广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劼,上海金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虞杰,上海金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市杨浦区桠楠饭店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2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249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重审。法官助理莫燕审判长  张志煜审判员  吴 俊审判员  徐 庆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伟静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