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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中法执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与黄山港欣饰品有限公司、程晓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黄山港欣饰品有限公司,程晓波,陈勇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中法执字第002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歙县。负责人:余翀,行长。委托代理人:江学真,安徽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山港欣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勇琴,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程晓波,男,197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浙江省临安市。被执行人:陈勇琴,私营业主。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与黄山港欣饰品有限公司、程晓波、陈勇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5)黄中法民二初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执行。因本案抵押财产在歙县人民法院辖区,且歙县人民法院亦有涉该被执行人相关案件在执行中,为便于案件的执行,本院决定指定歙县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黄中法民二初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歙县人民法院执行。歙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5日内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 峻审 判 员  黄继顺代理审判员  桂梨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金 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