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03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蔺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03民初90号原告蔺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蔺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立案后,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其权利的放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张有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亚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