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2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082刑初14号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某某,男,2001年4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2001年10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2009年6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12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4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丽华、尚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12月12日下午,被告人段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豫KRC0**的吉利轿车行驶至长葛市八七路与滨河路交叉口时,被长葛市公安局值勤民警查获。后经许昌市建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段某某每100ml血含乙醇211.985mg,属醉酒驾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段某某供述,证人黄某某证言,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醉酒驾驶车辆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户籍信息及照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及长葛市人民法院(2001)长刑初字第91号、(2001)长刑初字第230号、(2009)长刑初字第218-1号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段某某每100ml血含乙醇211.985mg,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董保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 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