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终字第2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方桂英与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朱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方桂英,朱建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镇民终字第22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9号新城科技园3幢4楼南区。负责人金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卓长流,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桂英。委托代理人钱吉飞,扬中市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建华。上诉人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安信农保江苏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扬中市人民法院(2015)扬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4日8时15分许,朱建华驾驶苏D×××××轻型普通货车,由北向南停在扬中市八桥镇永胜村道路3组路段西侧路边停车起步时,因货车后溜,致站在车后的行人方桂英在避让过程中跌倒,方桂英受伤。该事故经扬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朱建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方桂英不负事故责任。方桂英受伤后进行了治疗,朱建华支付医疗费29830元、护理费600元,计30430元。经鉴定,方桂英因车祸致腰部功能受限,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建议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朱建华为其所有的苏D×××××轻型普通货车,在安信农保江苏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3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并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以上事实,由方桂英提交的居民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信息、保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村委会证明及朱建华提交的医疗费发票、出院小结、用药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方桂英因交通事故受伤,依法应获得赔偿。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限额部分的损失,由机动车一方按照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起交通事故就方桂英在诉讼中主张的损失项目,确认为:医疗费298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营养费1200元、护理费4450元、残疾赔偿金34346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100元,以上合计80076元。安信农保江苏公司提出应当扣减医疗费中15%非医保用药,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合法性、合理性,不予采纳;提出以农村标准计算方桂英残疾赔偿金的意见,因方桂英举证证明其居住地为非农村,而安信农保江苏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应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因朱建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3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并不计免赔,方桂英可赔偿的总损失不超过安信农保江苏公司保险责任范围,故方桂英可赔偿的损失80076元由安信农保江苏公司予以赔偿,其中赔偿方桂英(49646+2813)=52459元,返还朱建华(30430-2813)=27617元。据此判决:一、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应赔偿80076元,其中赔偿方桂英52459元,返还朱建华27617元;二、驳回方桂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上诉人安信农保江苏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上诉人安信农保江苏公司不应承担医疗费用中的非医保用药费用;2、被上诉人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3、方桂英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不符合相关标准;4、精神损害抚慰金偏高。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方桂英辩称:一审法院根据方桂英的伤情及其受伤程度作出的合理赔付标准,应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朱建华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1、关于医疗费是否应当扣减非医保用药的问题。方桂英在原审中提供了医疗费证据,医疗费是其在诊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安信农保江苏公司主张扣减医疗费中的非医保用药费用,但未提供医疗费用中的非医保用药清单,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非医保用药在医保范围内的替代药品及相应的费用。安信农保江苏公司主张扣减方桂英医疗费中非医保用药费用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2、关于残疾赔偿金是否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的问题。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应适用的标准。本案中,根据扬中经济开发区德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方桂英所在辖区已实行城乡一体化,方桂英属于失地农民。原审法院认定残疾赔偿金赔偿标准按照城镇居民计算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人对残疾赔偿金标准有异议,认为残疾赔偿金的赔偿应以养老金的来源为标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3、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是否符合标准的问题。原审法院根据方桂英的年龄、伤残情况及当地的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综合认定方桂英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4、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过高的问题。方桂英是年过八旬的老年人,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九级伤残,给其精神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原审法院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安信农保江苏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01元,由上诉人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守斌代理审判员 朱云云代理审判员 符合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 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