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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02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吴小平与被告广安区华丽建筑工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平,广安区华丽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02民初360号原告吴小平,男,生于1964年11月12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广安区华丽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安区柑子园街14号3楼。法定代表人卿献平,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小平诉被告广安区华丽建筑工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小平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小平对被告广安区华丽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本��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吴小平承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 判 长  胡道凤人民陪审员  李良银人民陪审员  李仕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阳 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