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白执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郝旭申请执行孙庚、杨芳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旭,孙庚,杨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白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郝旭。被执行人孙庚。被执行人杨芳。本院受理郝旭申请执行孙庚、杨芳合同纠纷一案,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白民三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215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玉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志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