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许家玮与哈尔滨弗纳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家玮,哈尔滨弗纳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536号申请执行人许家玮,女,1992年7月2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执行人哈尔滨弗纳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68号恒运花园B座18层3号。法定代表人谭英林。申请执行人许家玮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弗纳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南劳人仲字[2015]第6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许家玮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资1026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南劳人仲字[2015]第69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孟晓江审 判 员 吕中英代理审判员 刘 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璐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