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陈慧香与窦红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慧香,窦红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961号原告陈慧香,女,1963年9月5日出生。被告窦红宇,女,40岁。原告陈慧香诉被告窦红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陈慧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慧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陈慧香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连春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臧小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