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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陈慧香与窦红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慧香,窦红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961号原告陈慧香,女,1963年9月5日出生。被告窦红宇,女,40岁。原告陈慧香诉被告窦红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陈慧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慧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陈慧香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连春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臧小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