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7
案件名称
山东冠宇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金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冠宇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冠宇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苏金鹰建设有限公司。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3)威环商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扣划被执行人江苏金鹰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95000元,并将其中的款项983283元转付申请执行人,致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的(2013)威环商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共计1171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少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