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终字第02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7
案件名称
廖南红与刘世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南红,刘世彬,冯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民终字第025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廖南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世彬。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冯飞。上诉人廖南红因与被上诉人刘世彬、冯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5)赣民初字第1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刘世彬与冯飞系夫妻关系。自2012年起,冯飞因夫妻感情不和,多次起诉离婚,现离婚案件正在审理中。廖南红系刘世彬二姨。2015年3月23日,廖南红持由刘世彬亲笔书写的借条二张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刘世彬偿还借款7万元及利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原审法院依法追加冯飞为本案第三人。一审庭审中,廖南红称2014年1月2日刘世彬、冯飞借款5万元中,现交付2万元,其余3万元系平时多次借款汇总,一并补写。刘世彬对此予以认可。冯飞不认可借款,认为廖南红与刘世彬系亲属关系,制造虚假债务,想让其负债。提供2012年9月29日刘世彬向其出具借款明细一份,证明刘世彬在离婚时列明细外欠债务,该明细单中所列13笔借款明细,有欠廖南红丈夫桑节明7000元,未有涉及本案廖南红的7万元债务。冯飞另提供刘世彬父母持2011年5月20日刘世彬、冯飞签名的20万元借条一张,起诉要求刘世彬、冯飞还款,其中,冯飞名字经鉴定系伪造,后自动撤回起诉,以此证明刘世彬方曾经进行过虚假诉讼。刘世彬对其父母起诉20万元借贷案件,认为冯飞名字确系其本人书写,系鉴定机构鉴定错误。另查明,廖南红丈夫为桑节明,2012年9月29日刘世彬书写的借款13笔明细单中,载明借桑节明7000元,未有涉及本案2012年8月4日借廖南红现金2万元。廖南红对此解释为不知情,只向借款人要款,刘世彬与冯飞之间怎么约定不管。刘世彬的解释为之后又借款,与之前2万元借款不重复;冯飞认为不属实,2014年双方已离婚分居,不存在借款事实。原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廖南红持刘世彬书写借条7万元,主张其与刘世彬、冯飞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在该借贷案件中,因廖南红系刘世彬的亲姨,双方系利害关系人,冯飞与刘世彬自2012年起曾多次起诉离婚,目前双方离婚诉讼正在审理中。冯飞对借贷事实不认可,提供的2012年9月29日刘世彬亲笔书写的借款13笔明细中,写明欠廖南红丈夫桑节明7000元,未有涉及本案2012年8月4日借廖南红现金2万元债务。因借贷发生在利害关系人之间,现冯飞与刘世彬正在诉讼离婚。故廖南红与刘世彬之间虽有借条,但因借贷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相符,根据证据规则的“谁主张、谁举证”的相关规定,廖南红主张借贷事实证据不足,对廖南红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遂判决:驳回廖南红的诉讼请求。上诉人廖南红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上诉称,被上诉人刘世彬始终认可欠其7万元钱款,而原审法院却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刘世彬是其亲属以及刘世彬与冯飞正在诉讼离婚和分割财产,就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显属不当。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刘世彬答辩称,同意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被上诉人冯飞答辩称,上诉人廖南红与被上诉人刘世彬是亲属关系,他们之间的借贷关系不存在,是虚假诉讼。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综合该案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驳回上诉人廖南红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上诉人廖南红提出的刘世彬始终认可欠其7万元钱款,原审法院却以刘世彬是其亲属以及刘世彬与冯飞正在诉讼离婚和分割财产,就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显属不当的上诉理由,本院经审查认为,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廖南红没有提供新的、足以改变或推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相关证据,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恰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廖南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安述峰审判员 谭晓春审判员 汪家元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殷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