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82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周光祖与范琼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光祖,范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2执26号申请执行人周光祖。被执行人范琼。本院作出的(2011)当民初字第015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范琼应支付周光祖人民币100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范琼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范琼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傅建军审判员 肖中新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文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