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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2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周光祖与范琼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光祖,范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2执26号申请执行人周光祖。被执行人范琼。本院作出的(2011)当民初字第015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范琼应支付周光祖人民币100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范琼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范琼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傅建军审判员  肖中新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文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