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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宗鹏与杨学贵、青岛公交集团市南巴士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鹏,杨学贵,青岛公交集团市南巴士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1064号原告宗鹏。被告杨学贵。被告青岛公交集团市南巴士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江西路6号。法定代表人董宽良,董事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香港中路66号。代表人武长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宗鹏与被告杨学贵、被告青岛公交集团市南巴士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左 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曲芸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