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1财保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黄深与田阳县田州镇那塘村第9组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深,田阳县田州镇那塘村第9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1财保79号原告黄深。被告田阳县田州镇那塘村第9组,住所地:田阳县田州镇那塘村塘茶上屯。法定代表人陆少文,该村民小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深诉被告田阳县田州镇那塘村第9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田阳县田州镇那塘村第9组在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60×××87的存款57663元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黄师飞的银行存款作为财产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田阳县田州镇那塘村第9组在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60×××87的存款57663元。二、冻结黄师飞在广西农村商业银行田州支行账号60×××58的存款57663元。上述被冻结的财产,期限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支付、转移、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财产保全费597元,由原告黄深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照将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春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