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3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王成海与XXX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海,XXX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3681号原告王成海,男,1969年3月5日出生。被告XXX,女,1979年5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海与被告XXX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海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成海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成海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徐敏敏人民陪审员 褚海营人民陪审员 尚振儒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子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