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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3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王成海与XXX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海,XXX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3681号原告王成海,男,1969年3月5日出生。被告XXX,女,1979年5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海与被告XXX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海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成海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成海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徐敏敏人民陪审员  褚海营人民陪审员  尚振儒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子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