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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9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河北天创管业有限公司与河北天都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魏炳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天创管业有限公司,河北天都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魏炳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9民初160号原告河北天创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年县工业园区装备制造区建设路东侧、永洋大街北侧。法定代表人赵艳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河北天都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郸县姚寨乡胡寨村北。法定代表人魏炳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魏炳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天创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天都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被告魏炳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河北天都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被告魏炳生价值1000000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保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扣押被告河北天都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被告魏炳生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或者冻结同等数额的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邵延军审 判 员  刘 涛代理审判员  苗高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