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商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池文斌与丁才善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文斌,丁才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商字第266号原告池文斌,男,汉族,生于1988年11月28日。委托代理人茹风英,女,汉族,生于1964年6月6日。被告丁才善,男,汉族,现下落不明(缺席)。本院在审理原告池文斌与被告丁才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池文斌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池文斌的撤诉申请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于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文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275元,由原告原告池文斌负担。审 判 长 余存同人民陪审员 李守挺人民陪审员 韩常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南海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