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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阳民初字第00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刘桂香与时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香,时振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阳民初字第00804号原告刘桂香。被告时振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香诉被告时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桂香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刘桂香的撤诉申请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桂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刘桂香负担。审判员  周小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