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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执恢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段文涛与段宏亮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文涛,段宏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恢字第14号申请人段文涛,男,1981年10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段宏亮,男,1948年4月23日生,汉族,农民。申请人申请执行段宏亮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段文涛依据生效的(2012)辉民初字第22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2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段宏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418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7570元、执行费620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在段宏亮申请执行新乡市瑞丰水泥有限公司一案中扣除现金263950元,给付申请人段文涛260000元。余款申请人自愿放弃,同意结案。结算执行费3950元。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辉民初字第22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如吉审判员  李龙山审判员  孙居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