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02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张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502刑初16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女,198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星检公诉刑诉(201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8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区郭家湾高架桥处贩卖毒品给他人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查获毒品冰毒可疑物一包,经称量,净重0.61克。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毒品冰毒可疑物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认定的证据有被告人张某的供述;抓获经过;鉴定文书;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收据、情况说明、刑事照片、称量笔录;户籍证明、通话清单、指认笔录;证人冯某、陈某的证言等证据。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都无异议,当庭认罪、悔罪。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贩卖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认采纳。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2016年5月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简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