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鹤行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由春树诉被告萝北县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鹤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由春树,萝北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鹤行初字第36号原告由春树,男,汉族,系萝北县肇兴镇前锋村农民。被告萝北县人民政府,地址萝北县凤翔镇。法定代表人孙连昌,职务县长。原告由春树不服被告萝北县人民政府于2009年4月17日作出的公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属原告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情形,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由春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石宝鑫代理审判员 张 博代理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郄鹤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