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7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朱云龙与许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云龙,许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7751号原告朱云龙。委托代理人楼兵旭、陈盼晓(实习)。被告许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云龙诉被告许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云龙未在法院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云龙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舒 怡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金倩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