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义商初字第7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朱云龙与许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云龙,许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7751号原告朱云龙。委托代理人楼兵旭、陈盼晓(实习)。被告许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云龙诉被告许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云龙未在法院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云龙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舒 怡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金倩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