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7516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马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林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7516刑初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海林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工人,小学文化,住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2015年11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海林林业地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海林林业地区公安局执行。黑龙江省海林林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林检刑诉(2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海林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丽萍、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4日13时1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黑色铃木100型号),沿海林林业局大二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二十二村五里地屯村口时,与在丁字路口拐弯处上到公路由北向南行使的任某某驾驶的望龙牌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马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海林林业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马某某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任某某负次要责任;经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1mg/100ml。被告人马某某于2015年11月9日被海林林业地区公安局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证人徐某某、任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交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董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