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偃法执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刑海欣诉藏朝强、李勤玲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偃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偃法执字第810号刑海欣申请执行藏朝强、李勤玲借款纠纷一案,偃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偃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刑海欣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藏朝强、李勤玲长期在外、银行也无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1、(2015)偃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次执行程序终结。2、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占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弼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