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6执保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山东九九星轴承有限公司与山东美驰车桥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九九星轴承有限公司,山东美驰车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保161号原告山东九九星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被告山东美驰车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齐河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山东九九星轴承有限公司诉山东美驰车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九九星轴承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东美驰车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山东美驰车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瑞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