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柳××与被告陶××、陶××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陶××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594号原告柳××,男,199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陶××,女,199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陶××,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柳××与被告陶××、陶××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柳××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2.50元,减半收取176.25元,由原告柳××负担。审判员 潘远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家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