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30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岳福利与于桂花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福利,于桂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180号原告岳福利,男,1975年7月13日出生,身份号码150430197507131750,汉族,市民,住敖汉旗新惠镇粮食家园小区2单元502室。被告于桂花,女,1976年4月27日出生,身份号码150430197604271907,汉族,市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岳福利诉被告于桂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岳福利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于桂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岳福利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福利撤回对被告于桂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广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鸿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