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彭进彪与武汉吉祥顺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进彪,武汉吉祥顺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445号原告彭进彪,委托代理人朱瑞华(一般授权代理),武汉市蔡甸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汉吉祥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乡汉口花园五栋七号门。法定代表人李万霞,总经理。原告彭进彪诉被告武汉吉祥顺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顺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解静娴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念、石俊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进彪及委托代理人朱瑞华、被告吉祥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万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进彪诉称:2012年2月13日,我签订《车辆挂靠经营合同》,将自购的货车挂靠吉祥顺公司经营,挂靠时间为3年,自2012年2月13日起至2015年2月13日止,同时约定我向吉祥顺公司缴纳管理费1,000元(人民币,下同),现合同已经到期,我不与吉祥顺公司继续签订合同。故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吉祥顺公司协助我办理鄂A×××××号车辆转移登记手续;2、吉祥顺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彭进彪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行车证》,证明鄂A×××××号车辆挂靠在吉祥顺公司。证据二:《车辆挂靠服务合同》,证明我与吉祥顺公司之间的车辆挂靠关系,合同已经到期。被告吉祥顺公司辩称:合同到期之前,2015年1月彭进彪虽电话通知不续签挂靠合同、要求办理车辆转籍手续,但是一直未向我公司书面表示是否续签合同,直到2015年4月鄂A×××××号车辆年审到期,我公司通知彭进彪,他也不予理睬,我公司也不知道彭进彪是否买了保险;若彭进彪支付10,000元费用,我公司同意办理过户手续。被告吉祥顺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吉祥顺公司对原告彭进彪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有异议,认为不知道在没有该公司盖章的情况下,彭进彪是如何办理2016年车辆年审的;《车辆挂靠服务合同》不是和该公司签订,公司是后来收购的。本院经评议认为,原告彭进彪提交的证据一、二来源合法,真实有效,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吉祥顺公司虽对原告彭进彪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对被告吉祥顺公司的异议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3日,吉祥顺公司(甲方)与彭进彪(乙方)签订《车辆挂靠服务合同》,约定:乙方自愿将全资自购解放牌CA1163P9K2LGE货车挂靠甲方,独立从事公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车辆产权为乙方所有,车辆以甲方名称登记上户,上户后车牌号:鄂A×××××;车辆挂靠经营期限自2012年2月13日至2015年2月13日止,合同期满后,乙方若不续签合同,必须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向甲方申请办理车辆过户转籍手续,终止双方的挂靠关系,否则视为乙方同意按本合同继续履行挂靠服务合同;乙方在签约合同时向甲方交纳当年挂靠管理费1,000元,并在每年度起始之日交纳该年度挂靠管理费。2015年1月15日,彭进彪向吉祥顺公司经理余强电话通知不续签挂靠合同、要求办理车辆转籍手续,吉祥顺公司未予回复。2015年2月13日,《车辆挂靠服务合同》已自动到期终止。因吉祥顺公司至今未办理车辆转籍手续,彭进彪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彭进彪与吉祥顺公司签订的《车辆挂靠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彭进彪按照合同约定,于合同到期前向吉祥顺公司申请办理车辆权属转移变更登记,表明到期后不续签合同,吉祥顺公司未予回复,也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同意不续签合同,故《车辆挂靠服务合同》已于2015年2月13日到期终止,吉祥顺公司应为彭进彪办理鄂A×××××号车辆的转移变更登记手续。吉祥顺公司要求彭进彪支付10,000元费用,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车辆挂靠服务合同》并未约定彭进彪必须以书面方式向吉祥顺公司提出办理转籍手续,吉祥顺公司也认可彭进彪已电话通知该公司要求办理车辆转籍,故本院对吉祥顺公司关于彭进彪没有书面表示是否续签合同的抗辩观点不予采纳,对彭进彪要求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武汉吉祥顺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彭进彪办理鄂A×××××号车辆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550元、邮寄送达费20元,共计570元,由被告武汉吉祥顺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解静娴人民陪审员 刘 念人民陪审员 石 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林 来自